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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04 09:26:47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会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有关报销标准及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益项目工作经费

 公益项目和大型活动的工作经费支出,按本会公益项目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章  办公经费

 行政办公经费包括人员费用、办公用品购置费、 水电费、取暖费、修理费、物业费、会议费等。

 人员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等经费, 由秘书处按相关规定计算、核定并报秘书长、计财部部长、理事长审批。

 办公用品、 固定资产采购,车辆保养、维修、

检测、保险、汽油等费用由秘书处负责统一采购、 核定并提交报销。

 因值班、加班确需用餐或订餐,每人餐费标准

控制在50元以内。餐费报销由秘书长批准,须在票据背面注明加班人员姓名。

 召开的会议, 由秘书处负责会议的费用报销。报销时,需附上参会人员签到表。

 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会议或培训的费用报销, 须在票据后附上会议通知或邀请函。

第三章   业务招待费

第八条 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公务接待原则上安排工作餐。需要宴请重要捐赠者的,报理事长批准。

  

就餐标准

理事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150 /人

秘书长以上职务人员

100 /人

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 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 3 人;超过 10 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差旅费、出访费、交通费

 差旅费(国内)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 补贴费、公杂费等。

第十条 本着勤俭节约原则, 出差人员应选择经济型 交通工具,乘坐火车(包括普快、动车、高铁等)在 5 小时 内可抵达出差目的地的,原则上选择火车出行。

残疾人出差,因火车(站)不具备无障碍出行条件 的,报理事长审批后可乘坐飞机。

出差人员应当按以下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 旅游船)

飞机

理事长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秘书长以上 职务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第十 因公出差(国内)住宿标准参考《大连市市直机关工作人员赴各地区(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大财行〔2016〕312号)执行。到本市远郊区市县出差住宿标准按大连住宿标准执行。报销时须注明住宿人员、天数。

第十 因公出差(国内)伙食补助、交通补助实行定额包干,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交通费补助每人每天 80元,以往返交通票据时间为准。当天往返按一天计算。

凡由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提供车辆接送的,在报销出差 补助时,出差人员主动标注,并减少补助金的申请。

第十 因公出国费用参考《因公临时出国(境)经 费管理办法》执行。

 支出审批

十四 所有支出按《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财务支出审批程序》执行。

申请预算单及报销单需由经办人签字、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审批,由计财审核后予以支付。

需提交理事会审议的支出,通过后按照相应的报销流程 提交单据办理手续。

 报销凭证(票据)

十五 按规定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要求,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1.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真实、合法票据,并在发票面签名。发票付款方开票信息必须与基金会开票信息完全一 致,发票字体清晰无痕不出边框,发票的全部联次必须一次 完整开具,并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 ”,发票金额大 小写必须一致,发票要求机打,涂改、手写无效。

2.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同为报销凭证使用,电子发票在 提交报销审批时,需报销人或经办人自行打印,报销人或经办人不得重复打印使用电子发票作为报销凭据;停车费、快 递费等所取得的定额发票,发票需盖有“ 国家税务总局 ”监制章并盖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

3.提交报销票据时,按发票规定,发票必须列有品名、 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发票内容是“详见销货清 单”时,必须附上盖有相同发票专用章的“销售货物或提供 应税劳务、服务清单”,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

4.当年发票当年报销,当年12月份票据可以在次年1月31日前报销。2月1日(含)以后,一律不再接受前一年度的票据。

5.报销凭单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写,简述费用内容 或事由,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有涂改痕迹则无效处理;按规定的审批流程报批;特殊情况须加以说明。

1)报销会议费支出应附会议通知文件、参加人员签 到单、会议费预算审批表、会议费结算清单和会议费的发票, 凡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不得报销。

2)采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要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 续。实物购入后,要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需要入库的实 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

3)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报销,应附经领导批准的出差申 请、交通票据,票据日期、人员名称、 目的地与出差申请单一致。

4)机动车维修、保养应事先填制报销凭单,报销车 辆维修、保养费支出应附修理厂家的正式发票和机动车维修 审批单,以及修理厂家的维修明细结算清单。

5)项目业务为项目论证、招投标支付的专家劳务费使用转账支付,填写《领款凭单》,并附上劳务费领取表, 表格需填写领用人姓名、身份证号、开户行、账号、联系电话、金额、领用人签字。

 现金(支票)管理

十六 因公需要借用现金(支票)须填写《借款凭 单》,注明借款事由,经由秘书长核实、理事长审批后,办理借款手续。

十七 借用现金大于 5000 元,需提前三天告知财部备款。

十八 因公需借支票,须填写《借款凭单》,写清 借款原因、预计金额、经费类别,经办人将审批后的 《借款凭单》交财部专人核实,财部部长签字后到出纳处领取支票。

十九 现金或支票借支,严格遵循“前账不清、 后账不借 ”的原则。确因业务需要,须书面说明原因并报理事长审批。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档案是指本会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本会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计财部为会计档案的主管部门,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工作。会计档案由计财部专人保管。

计财部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会计档案应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二十二条 本会内部查阅会计档案要按规定办理手续。上级机关或外单位需要查阅的,要经分管会领导批准,且派专人陪同阅看,原件不得借出。

第二十三条 各种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可分为永久、定期二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 10 年和30 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对已到保管期限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应由基金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并严格审查,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理事长办公会审议。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收支情况应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接受理事、监事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财会人员对违反国家法规、制度及本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要予以制止、纠正

第二十七条 基金计财部依照相关规定和实施办法,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和本会官网上,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对相关的财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披露。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