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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电子)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04 09:27:43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赠(电子)票据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安全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规范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捐赠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

本制度所称电子捐赠票据,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通过辽宁省财政认可的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开具、存储、传输和接收的,用于记录捐赠人捐赠行为、反映捐赠款项收付情况的电子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捐赠票据相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接受捐赠并开具电子捐赠票据的行为,以及与电子捐赠票据管理相关的开具、交付、保管、核销、归档、查询等活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真实完整原则:确保电子捐赠票据所记载的捐赠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三)安全规范原则:保障电子捐赠票据数据的安全、保密,防止数据泄露、丢失和篡改。

(四)便民高效原则:为捐赠人提供便捷的电子票据获取和查询服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计财部为电子捐赠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电子捐赠票据管理系统的日常操作和维护;

(二)负责电子捐赠票据的开具、作废、冲红、结报、核销等工作;

(三)负责电子捐赠票据数据的安全保管、备份与归档;

(四)负责向相关部门报送电子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

 各部门人员在涉及捐赠业务时,应配合计财部准确提供捐赠信息,确保票据开具的准确性。

电子捐赠票据的开具与交付

 开具条件:凡本基金会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的捐赠,均应按规定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开具要求:

(一)真实性:电子捐赠票据的开具必须基于真实的捐赠行为和捐赠信息。

(二)完整性:电子捐赠票据应包括以下必填要素: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捐赠人)信息、开票日期、捐赠项目、捐赠金额(大小写)、开票单位(本基金会)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票人、电子签章等。

(三)准确性:确保捐赠人名称、捐赠金额、捐赠项目等关键信息准确无误。如为定向捐赠,应在票据备注栏注明捐赠意向。

(四)及时性:在收到捐赠并获取捐赠人完整开票信息后,应在1周内开具电子捐赠票据。

 开具流程:

(一)捐赠人捐赠后,由相关业务人员或捐赠人本人提供捐赠人姓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针对单位)、联系方式(邮箱/手机号)、捐赠金额、捐赠项目等开票信息。

(二)财务人员审核捐赠信息无误后,通过电子捐赠票据管理系统录入或导入相关信息,生成电子捐赠票据(生成后即加盖电子印章)

第十条 交付:

(一)电子捐赠票据生成后,应及时交付给捐赠人。交付方式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或系统平台发送给捐赠人,确保其及时查收。

(二)财务人员应打印电子捐赠票据,附在该捐赠记账凭证后,以备查验和审计使用。

电子捐赠票据的作废与冲红

第十 作废:电子捐赠票据开具后,如尚未交付给捐赠人且发现开具错误的,可在系统中执行“作废”操作。作废票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删除。

第十 冲红:电子捐赠票据已交付给捐赠人,或因捐赠退回、金额错误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电子捐赠票据。

电子捐赠票据的保管与归档

第十 电子捐赠票据及其元数据(如开票日志、交付记录等)是本基金会财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计财部应按照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保管和归档。

第十 电子捐赠票据数据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和可恢复性。

第十 电子捐赠票据的保管期限与纸质捐赠票据相同,为永久保管。

第十 未经授权,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复制电子捐赠票据数据。

监督检查

十七 本基金会应定期对电子捐赠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附则

十八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