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各类捐赠资金,规避资金投资风险,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慈善法》及《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有关规定,合法开展资金运作。
2.安全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考虑政策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风险等因素,确保投资无风险。
3.流动性原则:投资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会日常运营和公益项目资金需求。
4.有效性原则。捐赠资金投资必须坚持以获取收益为目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资金来源
基金会可用于投资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基金会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第三章 投资范围
第四条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第五条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六条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第三章 投资决策机制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项目的审议、决策及监督。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
第八条 投资决策应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风险评估及收益预测,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 重大投资项目应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听取专业机构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投资操作流程
第十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负责投资项目的初步筛选和尽职调查,形成投资建议书。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建议书进行审议,形成投资决议。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投资决议,办理资金划拨、合同签订等手续,并负责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跟踪。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结束后,财务负责人员应及时进行清算和收益分配,并向理事会报告投资结果。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风险。
第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决议执行,防止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 监事应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确保投资活动的合法合规和稳健高效。
第六章 投资收益
第十七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由基金会理事会秘书处解释。
第十九条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会发展的需要,本制度将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