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合理、合规,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使用基金会的资助资金,从事《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评估、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三)符合本会使命、价值观和发展战略;
(四)充分考虑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五)尊重社会公序良俗和公益慈善行业伦理规范;
(六)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有关规定)、实施计划(实施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所有项目均需经过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 本会及项目合作方、项目执行方均需合法合规 实施项目,坚决杜绝违规操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受益人的利益 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推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监管,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确保项目按按签署的相关协议及实施方案稳健执行。
第十条 组织制定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报基金会理事会批准。项目年度计划应该作为年度内项目实施的基础,但不因此限制项目的实施和开展,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计划进行调整,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项目应当终止:
(一)项目已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项目无法按照约定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变更、合并的;
(四)项目执行有悖于本会宗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的行为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项目资金资金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本会开展的定向募捐、公开募捐;
(三)政府资助/政府采购;
(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经基金会秘书处和财务部门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经秘书长签字、理事长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后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发票或其他合法财务凭证。
第十五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会采取内部监督、外部监督等方式对项目进
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内部监督由本会监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外部监督为本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进行评估或专项审计,并随时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业务部门需建立项目管理档案,记录和保存项目执行全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保证项目执行全过程记录清晰、资料完整。
第二十条 本会秘书处为档案管理部门,业务部门需定期向秘书处移交项目档案。秘书处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业务部门需建立项目管理档案,记录和保存项目执行全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保证项目执行全过程记录清晰、资料完整
第七章 项目信息公开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开展的项目,均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公开内容及方式见本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会按照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但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订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案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过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