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募集资金是基金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增加接受捐赠渠道,扩大捐赠社会面,认真履行公募基金会的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接受捐赠是指接受社会捐赠、单位资助、财政拨款等。
1、建立契约意识。基金会在接受社会捐赠、单位资助、财政拨款等形式的捐赠和资助,应签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协议,明确捐赠方、受赠方的权利和义务、公益项目等相关事项,明确责任。
2、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对照《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的业务范围进行公益宗旨的检验,在符合公益宗旨且能够监管的前提下加强合作,与捐赠方建立接受捐赠关系时应进行必要的捐赠目的审查,不接受违背本基金会宗旨的捐赠,不接受捐赠方直接指定受益方(盈利性组织)的捐赠。
3、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在实际收到受赠款项后如实开具收据。接受非现金捐赠时,要依据市场实际价值确认收入,在完成捐赠财产所有权转移程序后确定收入并开具捐赠收据。由捐赠方直接转移给受助方的不作为本组织接受的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收据。
4、对于因转让资产、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入不纳入捐赠收入,不开具捐赠收据;
5、关于项目管理费用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会将捐赠款项的百分之十留作管理费用,扣除管理费用后余下的捐款或物资用于受助方。接受非现金捐赠时,捐赠方需向基金会另支付相当于捐赠物资价值百分之十的现金作为管理费用。如捐赠物资或款项的管理费用低于百分之十,需经基金会理事长书面批准方可实施。
6、对接受公益捐赠的用途应持续监管,加强对公益项目资金的监管力度,提高工作人员、合作对象的法律意识,防止挪用、私分、侵占公募资金,防止资金使用体外循环,增强基金会的公信力,提升公益项目执行的品质和力度,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7、定向捐款时,必须事先设定定向捐款的公益项目,受助方需向我会递交接受定向捐款执行工作方案和立项申请,我会将按照《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通过程序监管、效果评估、廉政监督等对执行的公益项目实施立项评估、事中监管、事后评价等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8、加大公众募捐宣传,拓宽公众捐款渠道,扩大捐赠社会面。深入了解残疾人群体的利益诉求,研究推出深入人心的公益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多功能募捐箱、网络平台等渠道进行宣传,制作项目专题页面和宣传材料,开通在线捐赠功能,为公众捐赠提供公益平台,充分调动公众募捐的积极性。通过开展公益项目,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切实为残疾人谋福祉,共同打造“社会化”公众募捐新局面。
9、规范多功能募捐箱公众筹款管理,加强募捐箱商业广告中公益元素的宣传,重点突出以宣传残疾人事业和公益项目为主要目的,推出系列“爱心项目”,调动公众募捐的积极性,充分提高小额捐助者的捐助效果。对募捐箱小额善款的收缴要完善手续并开具捐赠收据,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10、基金会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应提前10天向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报告募得资金后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应定期在相关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具体的资金使用明细。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每半年公示一次项目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示,把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设成为公开、透明、高效和高公信力的基金会。
11、定期向捐赠人报告和反馈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和完善实名制捐赠,接受捐赠人查阅对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等。
12、本办法的制定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