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为加强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简称 “大连残基会”)治理能力建设,提高决策合法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管理水平,防范决策和管理风险,根据《慈善法》《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遵循以需求为导向,努力打造捐赠人支持、受益地方党政领导重视、能力强、机构可为能为的社会组织,结合大连残基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益项目立项分配原则
(一)以残疾人真实、紧迫的需求为第一原则,聚焦康复、照护、就业等核心诉求,积极引导捐赠者捐助献爱心。
(二)充分尊重捐赠者的捐赠意愿,项目负责人主动向捐赠者全面介绍机构公益项目及助残成效。
(三)从服务残疾人全面发展的全局出发,既要覆盖生活救助、康复训练等基础需求,又要突出年度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典型的树立和推广,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无障碍改造等特色项目。
二、传统公益项目立项审批
(一)传统公益项目范围
包含残疾人生活救助、康复训练与辅具适配、困难重度残疾人托养照护、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无障碍设施改造、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等传统助残系列公益项目。
(二)立项审批程序
1.有指定意向的捐助项目立项审批
200 万元以下的援建项目(如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负责人按捐赠人意愿,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立项实施。
200 万元以上的援建项目,项目负责人按捐赠人意愿,报秘书处后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决议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立项实施。
2.无指定意向的捐助项目立项审批
单笔捐助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下的资助项目(如辅具配发、临时救助),由项目负责人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后立项实施;
单笔捐助资金在 100 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报秘书处后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决议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立项实施。
3.大型公益活动立项原则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方案,秘书处召开会议对项目可行性、安全性、社会效益进行研究决定,同意后方可立项。重特大公益项目(如全市性助残主题活动、大规模康复救助行动),必须报理事会根据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要求审批通过,方可立项。
三、重特大新公益项目申报立项审批
(一)各项目部门在立项前需广泛开展可行性调研,结合残疾人需求评估数据形成项目论证和实施方案。项目涉及医疗康复、精神卫生等专业领域的,须请相关专家参与调研;有特定捐赠人的项目,捐赠人代表可参与论证。
(二)重特大新公益项目(如新型辅具研发资助、精神障碍社区康复体系建设)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方案,报秘书处集体研究,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决议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立项实施。
四、非限定性资产立项审批
(一)保障机构正常运行的行政经费支出,按照相应的财务审批制度,研究同意后立项支出。
(二)其它非限定性资产立项审批
100 万元以下的项目支出(如突发性辅具应急采购),由项目负责人报秘书处审核,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立项支出;1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由秘书处提出项目方案,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决议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立项支出。
五、机构资产保值增值立项审批
须由秘书处提出立项方案,上报理事会,经理事会决议同意,形成会议纪要,方可立项实施。
六、责任与监督
(一)重特大新公益项目立项决定违反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参与决定的所有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会议表决时表明异议、保留意见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人员,免除责任。对于参会人员不发表意见或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擅自实施公益项目的,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项目立项程序接受内部监督、主管单位(大连市残联)和理事会监督、社会监督。根据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要求,明确规定应提交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项目,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