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依据
本基金会的薪酬制度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 分配激励原则
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且鼓励创新的分配激励机制,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与创造力。
第三条 以岗定薪原则
根据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要求,实行以岗定薪,岗位变动时薪酬随之调整。
第四条 配套制度建设
建立与薪酬管理相配套的人员岗位聘用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福利和保障制度,构建全面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第二章 工资构成
第五条 薪酬组成
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岗位工资、薪档工资、各种补贴和绩效奖励构成,从多个维度综合考量员工价值与贡献。
第六条 岗位工资
依据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体现岗位价值差异。
第七条 薪档工资
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确定薪档,每个薪档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不同岗位设定不同起点薪档,执行相应薪档工资标准,激励员工持续提升自我。
第八条 各种补贴
补贴包含市内五区外出办公定额交通补贴、工作补贴以及独生子女及其他费用,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支持。
第九条 社保与公积金
本基金会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障员工基本权益。
第三章 新聘用人员工资
第十条 岗位明确情况
新聘用人员,若已明确岗位,按所聘岗位确定工资,薪档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确保公平合理。
第十一条 特殊人才薪酬
对部分紧缺或急需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采用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满足特殊人才需求。
第四章 工资调整
第十二条 岗位变动调整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工作人员自身能力、业绩和表现,基金会按程序适时进行岗位聘任。工作人员聘任后岗位变动,从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工资标准,薪档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原薪档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档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档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档工资。
由较低等级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岗位,原薪档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档工资的,薪档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薪档工资不变。
在专业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的,薪档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调整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每两年增加一级薪档工资,激励员工持续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管理主体与职责
理事会决定本基金会薪酬制度的制定、调整,对薪酬总额实施总量控制。秘书处建立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实施薪酬管理,严肃分配纪律,合理控制各项费用开支。业务主管单位对本基金会薪酬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薪酬总量控制具有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员工权益保障
工作人员有权按程序对薪酬制度提出建议;对支付给自己的薪资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事件,可直接向主管领导提出申诉,本基金会须在 15 日内答复。同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向外部人员泄露薪酬标准,维护薪酬体系的保密性。
第十六条 志愿者及其他雇佣人员税务责任
对于志愿者补贴以及其他雇佣人员工资,基金会仅按约定标准支付款项。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由志愿者及其他雇佣人员自行承担并负责申报缴纳。因基金会无法掌握志愿者及其他雇佣人员的全部收入情况,故不承担其税费申报及缴纳责任。志愿者及其他雇佣人员应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自行完成税费缴纳事宜。
第十七条 收入发放规范
工作人员所有工资性收入均按本办法由秘书处造册发放,不得有任何本制度以外的发放形式。坚持收入分配 “五透明五不准” 的自律守则:财务管理透明,不准设任何形式的 “小金库”;收入分配透明,不准谋求任何工资以外的收入;投资运作透明,不准谋求和基金会相关的任何个人投资收入;资产管理透明,不准利用捐赠物资和特许物资为个人谋利;资助管理透明,不准利用分配资助款的权力收受礼品。
第六章 薪酬总量和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 资金来源
薪酬资金来源于本基金会的经费收入(非限定性收入),包括与捐赠人约定的服务成本及费用、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九条 薪酬总量调整
年度薪酬总额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年度任务执行情况和净收益总额等做适度调整。公益目标任务执行情况好、净收益有结余的年度,可相应增加当年薪酬总量,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上一年薪酬总额的 10%;遇特殊情况,净收入出现赤字的年度,相应减少薪酬总额,减少部分不超过薪酬总额的 5%。
本制度经2025年3月10日第三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