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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05 18:55:21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专项基金管理,保障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项目专项基金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基金来源

    1、社会相关单位的捐款、捐物及以捐赠企业名称命名的扶残助残“专项基金项目”。

2、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个人的捐赠,包括捐款、捐物等。

二、基金使用范围

1、康复。用于残疾人康复、残疾预防、康复救助和残疾人康复器具的配发。

2、教育。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3、就业。用于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就业培训,扶持和辅助残疾人、残疾人家庭就业以及自主创业。

4、文化体育。用于残疾人特殊艺术活动,残疾人运动员的选拔、训练、比赛,运动器材购置,社区残疾人文化体育活动、特殊奥林匹克活动等。

5、扶贫。用于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和贫困残疾人的帮困。

6、其他。对贫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大病救助、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法律援助等。

三、基金管理

1、由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本基金的管理工作。

2、基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项使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进行账务处理和管理。

3、基金会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基金的使用情况,核对基金的变动情况,妥善保管相关财务账簿、会计凭证,建立和保存相关档案材料。

4、基金支出预算由理事会审议批准。预算中的项目计划及计划调整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定。

5、严格履行捐赠人与基金会签订的《专项基金项目协议》,并按照协议监督专项基金各年度的注入。

6、接受辽宁省民政厅对基金会的年检,接受符合条件的有资质的审计单位的全面审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辽宁省残联和代管单位大连市残联的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及信息披露

除接受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残联、大连市残联的监管外,基金会还应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基金会应通过网站、电子邮件或其他媒体等方式向捐赠人及社会公众公布报告期内的基金使用情况,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向基金会提出的质询,在收到质询后基金会应作出详尽、准确的答复并接受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检查监督。

3、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可按照相关程序,申请调阅查证与基金管理工作相关的财会账簿、原始凭证、函件、档案等资料,基金会应指派相关人员配合调查,接受询问。

4、项目完成后,基金会均应作出专项基金项目执行完毕的终结报告,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五、其他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和冒领专项基金,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的,应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专项基金若在当年内项目未执行完毕的,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3、本办法由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