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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募捐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5-11-05 18:58:31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募捐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系统的募捐及接受捐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职责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负责指导与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募捐及接受捐赠工作,确保全市残疾人福利公益活动有序开展。

第三条 授权规定

经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严格审核资质后,可依法授权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集体或个人开展募捐及接受捐赠工作。未经授权的任何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严禁以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名义开展此类活动,以维护基金会的权威性与公信力。

第四条 监督机制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开展募捐及接受捐赠工作,依法接受统计民政部门的全面督查,确保工作符合法规政策要求,保障捐赠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 行为规范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授权的社会组织、集体、个人在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规定。不得违背基金会的宗旨与基本原则,切实维护基金会的良好名誉。

第二章 开展募捐

第六条 募捐类型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授权开展的募捐活动分为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七条 公开募捐要求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授权开展的公开募捐,需严格按照民政部及相关残疾人福利事业指导文件的要求执行,确保募捐活动规范、透明。

第八条 特殊审批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授权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若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消防等事项,被授权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因未履行手续导致的法律责任,由被授权人承担。

第九条 公开募捐方式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授权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采用以下方式:

1.在公共场所合理设置募捐箱,方便公众捐赠。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公益活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发布募捐信息,扩大活动影响力。

4.采用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开募捐方式。

第十条 互联网募捐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在民政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同时也可在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同步发布,拓宽信息传播渠道。

第十一条 合作募捐规范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与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纳入基金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与管理,确保资金流向清晰、安全。

第十二条 境外及异地捐赠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授权开展的募捐活动,可依法接受国(境)外和辖区以外单位和个人的直接捐赠。接受境内外捐赠时,必须严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捐赠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 应急募捐规定

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未经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基金会名义直接向辖区外或行业外发出募捐呼吁,确保募捐活动统一管理、有序进行。

第三章 接受捐赠

第十四条 捐赠财产要求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的捐赠财产必须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涵盖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接受捐赠的实物应具备实际使用价值,且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切实满足残疾人福利事业需求。

第十五条 捐赠约定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捐赠人签订详细的捐赠协议,或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明确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保障捐赠资源用于残疾人福利公益事业。

第十六条 捐赠票据开具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捐赠后,应及时向捐赠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若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基金会需做好相关记录,确保捐赠信息完整。

第十七条 非货币性资产折算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以其公允价值进行人民币折算。由捐赠人提供其公允价值的合法有效证明,确保资产价值评估公正、准确。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费用

通过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的国(境)外捐赠物资,其到达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一般由受援地区负担;境内捐赠物资的运费一般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合理分担费用,保障物资顺利到位。

第四章 捐赠管理

第十九条 制度建设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立健全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制度,全面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二十条 用途变更

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协议或捐赠人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因实际情况确需改变用途,必须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对于无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可依据其宗旨统筹安排使用,并及时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增强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监督

捐赠财产的收支管理情况,需接受专业审计机构的审计以及民政部门的监督,并定期向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理事会、监事会报告,保障捐赠管理工作规范、公正。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公开制度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向社会公开募捐及接受捐赠的相关信息,包括募捐项目、捐赠收入、支出明细、项目进展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开渠道

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新闻媒体以及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开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与了解。

第二十四条 反馈机制

设立专门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处理公众对募捐及捐赠信息的疑问与意见,加强与社会的互动交流,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形象与公信力。

 

本制度经2025310日第三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