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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11-05 19:01:38

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充分保障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 “基金会”)出差人员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严格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政府会计准则》等相关法规,紧密结合基金会实际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正式员工、借调人员及经基金会批准的临时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三条 差旅费定义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因临时前往常驻地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出差任务,所产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常驻地以外的市内交通费等费用。

第四条 出差审批要求

00001. 基金会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必须认真填制出差审批单。若因参加会议、培训、服务活动等出差,需同时附上相关正式文件或通知,明确出差事由与依据。

00001.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与天数,确保出差活动合理、必要,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提高工作效率。

第五条 财经纪律与廉政要求

00001. 秉持严肃财经纪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与基金会内部财务制度。

00001. 加强廉政建设,严禁向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维护基金会廉洁、公正的公益形象。

第六条 基本原则

00001. 合规性原则:差旅费的开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00001. 节约性原则:在保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倡导勤俭节约,合理控制差旅费支出。

00001. 真实性原则:出差人员应确保差旅费报销凭证真实、合法、有效,如实反映出差的时间、地点、事由等信息。

第二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

00001.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依据规定等级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原则上,火车限乘二等座及以下席位,高铁限乘二等座,轮船限乘三等舱,飞机限乘经济舱。若超出规定等级乘坐,超支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00001. 考虑到残疾人工作人员的特殊需求,因身体原因确需选择更高等级交通工具或特殊辅助设备的,需事先详细说明原因,经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00001. 出差人员每人次有权购买一份交通意外保险。订票费、转签费、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等,凭真实、合法的票据报销。

第八条 住宿费

00001.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入住宾馆时,必须按照规定等级标准选择合适的宾馆,并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在标准限额内,凭合规住宿发票据实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住宿标准根据出差目的地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标准由基金会依据市场情况及相关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

00001. 若实际发生住宿却无法提供住宿发票,且无会议或培训通知作为有效证明,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

00001. 因会议、培训、服务活动等活动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超出标准的,应事先经分管领导批准,凭会议、培训、服务活动等通知及相关票据报销。

第九条 伙食补助费

00001.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可获得伙食补助费用,按日历天数计算。若为参加会议、培训出差,则按往返在途天数计算,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 100 元,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饮发票。

00001. 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主办方统一安排餐饮的,凭会议、培训通知,扣除相应天数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城市交通费

00001. 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费,按日历天数计算。参加会议、培训出差的,按往返在途天数计算,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 80 元,不再报销市内交通票据。

00001. 如因特殊情况发生的额外市内交通费用,需说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凭合法票据报销。

第十一条 远郊区市县差旅费

00001.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在基金会所在地(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高新区)开展公务活动,不适用本差旅费管理办法;在前述区域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执行远郊区市县的差旅费标准。

00001. 工作人员前往远郊区市县出差,往返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的,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若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应向提供方交纳相关费用,凭缴费票据报销;若由本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则不报销交通费。在远郊区市县范围内产生的交通费,按出差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 80 元;伙食补助按每人每天 100 元,凭合规票据实报实销。若自行驾车,需提供过路费票据(仅作为出差证明,不报销,需注明自驾原因)或者就餐票据(据实报销),作为发放补助的依据。

第三章 审批与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审批流程

00001. 出差前,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填制《大连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出差审批单》。若为会议、培训出差,需附上相关正式文件或通知,确保出差事由清晰、依据充分。

00001. 审批流程如下:

· 工作人员出差,由秘书长审批,报分管领导审批。

· 秘书长出差,报理事长审批。

· 分管领导出差,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报销时限与流程

00001. 出差人员返回单位后,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整理住宿费发票、飞机票、火车票、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等相关票据,准确填制出差旅费报销单。

00001. 报销单先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出差行程与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提交财务部进行财务审核。财务部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财务制度,严格审核票据与费用,审核无误后办理报销手续。未经批准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保障报销流程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 报销凭证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包括交通票据、住宿发票、餐饮发票(如有)、出差申请表等。交通票据应注明行程、时间、姓名等信息;住宿发票应开具基金会名称,并注明住宿时间、人数等内容。

第十五条 报销时间

差旅费应及时报销,原则上应在出差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报销手续。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报销的,应说明原因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六条 残疾人工作人员特殊需求

对于残疾人工作人员因身体原因在出差过程中产生的特殊费用,如轮椅租赁、无障碍设施使用等费用,需提供相关费用明细与合法票据,经基金会审核确认后,可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第十七条 紧急出差情况

因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未能事先办理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人员应在出差返回后及时补办手续,并详细说明紧急出差的原因与情况,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

00001.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对差旅费报销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定期统计分析差旅费支出数据,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00001.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违规处理

00001. 对虚报、冒领差旅费,或者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追回违规报销的费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扣发绩效奖金等处罚。

0000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维护差旅费管理办法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本制度经2025年3月10日第三次理事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归基金会秘书处。